從「例外豁免」回歸「授權原則」:2026 英國 AI 著作權報告與台灣現行司法比較

從「例外豁免」回歸「授權原則」:2026 英國 AI 著作權報告與台灣現行司法比較

英國在2026年3月發佈了一個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報告《關於著作權和人工智慧的報告》 (Report on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,下稱報告) [參考來源],報告指出,現代已有人工智慧可輕鬆地創建某人聲音或外表的「數位分身」,對於創意工作者來講,是一件利多的消息,但其中所隱藏的弊也需要被重視。

例如:使用人工智慧創建某知名人物的影片,對於從事於創意產業,例如娛樂節目、影音頻道的人員來說,是一件事半功倍的事;但對於某知名人物來說,可能已經構成違法 (如: Deepfake,深偽技術)。

雖然對於某知名人物來說,可在某些情況下主張權利,但不全然適用於知名度較低的人物或一般大眾。且表演者權利通常與既有表演的錄製內容相關聯(如著作權),若是全新生成的AI表演,則難以適用。

AI訓練需仰賴大量擁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資料,因「安全港條款」(Safe Harbor)規範了在某些情況下,AI平台開發者不必為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負擔賠償責任,所以權利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作品正在被使用,對於權利人而言是一件不公平的事。

因此,報告中所提出未來政策的重點方向,其中之一即為「拒絕例外豁免(Opt-out)條款」。規定AI 開發商若要使用受保護的作品進行訓練,必須先取得授權並支付報酬,以解決AI訓練使用著作權資料的問題。

此制度改變將會讓AI平台業者不能依靠安全港條款來豁免使用者的侵權責任,對於著作權擁有者來說,可以不用再蒐集各種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著作權受有損害,也不用再害怕AI平台提出安全港條款讓自己之前辛苦蒐集的證據白費。由於目前對於此發展尚未觀察到有任何著名判例產出,因此可以期待日後有相關判例可以參考研究。

相較於台灣對於AI使用他人著作之議題,主要仍依循現行的《著作權法》,透過合理使用與否以判斷於「AI訓練」與「AI生成內容」兩個階段的著作權侵權與保護。

關於AI創作之著作權歸屬,報告中提出了一個極具指標性的建議:移除對「完全由 AI 生成作品(Wholly AI-generated)」的著作權保護。維持著作權應旨在激勵與保護「人類的創造力」之主張,雖然支持 AI 輔助作品受保護,但純粹由電腦生成的內容不應享有權利。但,在報告最後,智慧財產局進一步建議評估是否有必要引入新的「人格權」制度,以規範這些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。

與目前台灣司法現狀比較,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規以及相關判決多認為,著作權法所保護的「著作」,必須是「自然人」的精神創作。純粹由 AI 輸入指令(Prompt)生成的結果,因缺乏人類的「創作貢獻」,目前在台灣實務上傾向不給予著作權保護。